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兆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5日訊問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甲○○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5日訊問筆錄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部分,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判決被告此部分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本院審核相關案卷,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4日下午5時許│107年7月4日下午5時許│107年7月7日下午9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774號│5774號│577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11.28│108.11.28│108.11.2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867號││││││││├────┼───────────┼───────────┼───────────┤│判決│判決確定│108.11.28│108.11.28│109.10.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8號(已易科罰金繳納│258號(已易科罰金繳納│3662號│││完畢)│完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