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69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案件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11月15日以93年度投刑簡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3年12月6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間內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對其屢違規不按時報到告誡多次,惟仍反覆犯規,經協尋、訪視亦無回應。受刑人上揭所為,已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74條之3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及第74之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多次違反觀護人命令,且情節重大,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卷宗附卷可憑,本件聲請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相符,則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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