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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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叁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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