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57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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