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被告乙○○之子姓名、年籍、住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二、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
三、起訴狀繕本一份(原附繕本不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