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10號
上訴人 黃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敬儒 等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九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