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3號
原 告 張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明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請求金額、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附繕本,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如起訴不合前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錢
賠償」,並未表明請求金額為若干及所欲主張之法律關係為
何(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
、條文、約定或條款),亦未表明具體之原因事實及請求項
目為何,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