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761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許晉翊 (原姓名 許文呈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許晉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晉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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