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司小調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金璇 (原名: 劉美莉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處罰鍰新
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到
庭調解,調解通知書業於105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聲請人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
或本件已無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調解
期日到場,致相對人到場而無法調解,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
第40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