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925號聲請人 江慶華 相對人 劉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之附表記載提示日為民國100年11月25日,惟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劉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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