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侵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易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呂丹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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