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易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呂丹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玉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易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呂丹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