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1號

原告 許呈安

被告 謝有為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27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982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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