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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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陳睿全陳宜羚 之承受訴訟人

陳梓翔 即陳宜羚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告 陳瑞陞

鄭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宜羚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訴訟繫屬中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附聲請狀及附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茲因事件繁雜(被告2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可能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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