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44號
原告甲○○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