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44號

原告甲○○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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