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附民原告 王維帆 附民被告 林有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4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