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懿穎
陳春美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1188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懿穎、陳春美相互告訴對方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茲據被告二人相互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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