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玉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景聰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54,040元(11,701元×115.72㎡=1,354,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