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公司或個人甲○○,若相對人為公司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該公司及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相對人甲○○為請釋明對個人甲○○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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