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李蔡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李氏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17、21及25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李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已於民國104年11月21日第2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第3、17、21及25條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條文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合於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以下各項目的事業:│辦理以下各項目的事業:││一、關於關懷社會貧困家庭及幫助事項。│一、關於關懷社會貧困家庭及幫助事項。││二、關於關懷社區孩童學習及資助事項。│二、關於關懷社區孩童學習及資助事項。││三、關於關懷社區老年醫療及照顧事項。│三、關於關懷社區老年醫療及照顧事項。││四、關於關懷社區婦女生活及協助事項。│四、關於關懷社區婦女生活及協助事項。││五、關於關懷社區弱勢族群及發展事項。│五、關於關懷社區弱勢族群及發展事項。││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七、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七、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人總額之百│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人總額之百││分之七十。│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會計憑證及會計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核。││查核簽證。│前項會計憑證及帳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式終了後,會計憑│││證至少保存五年,會計帳冊至少保存十年│││。│├───────────────────┴───────────────────┤│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記││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師查核簽證。│二、決算書。││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三、資產負債平衡表。││二、決算書。│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三、資產負債平衡表。│五、基金收支報告書。││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六、財產目錄。││五、基金收支報告書。│七、當年度收人之金額在主管機關所定額度││六、財產目錄。│以上或財產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投資購買││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報告書。│債,財務報表應委請專業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