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更名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九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即 釋慧 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 律師
王歧正 律師被上訴人丙○○即釋明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土地更名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