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6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台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判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論結欄「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中關於論結欄贅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該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