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6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丙○○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本件聲明人通知受通知人,僅 郭純如 簽章表示收受,其餘受通知均未簽章表示,應補正之。
二、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郭火治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