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63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漢神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漢神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