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聘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33號上訴人甲○○
乙○○丙○○
號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聘金等事件,曾受送達之上訴人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上訴人之本院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王鏗普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