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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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97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黃渙文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