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5號上訴人 趙登旺 即東泰噴漆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保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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