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王秋霞 債務人 方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大眾銀行)與聲請人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是原大眾銀行之一切權利義務,合併後由聲請人概括承受,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告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方春龍分別於103年4月8日及106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借款新臺幣30萬元正及40萬元正,並定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二紙,約明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及償還方式等事項,惟借款人未依約還款,二筆借款均已視同到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未償還,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二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春龍│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15667││2月15日起││六九│││元│││││├──┼───┼─────┼──────┼──────┼───────┤│002│新臺幣│方春龍│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22998││1月15日起││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春龍│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15667││月16日起││1000元│││元│││││├──┼───┼─────┼──────┼──────┼───────┤│002│新臺幣│方春龍│││新臺幣3000元│││322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