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0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0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美馨 │亞太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壹萬捌仟元│AC一八三五五八│││││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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