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54號聲請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相對人 韓文靈 上列聲請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對相對人韓文靈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載明付款地為「台中」,本件聲請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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