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 陳鵾烈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 被告 簡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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