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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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惠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郁盈
上列上訴人陳惠君與被上訴人郭郁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