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余劉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 蔡錦繡 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0
7年度上易字第3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108年2月14日、108年3月29日、
108年6月28日、108年8月16日、108年9月27日、108年11月29日、109年1月31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敍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108年2月14日、108年3月29日、108年6月28日、108年8月16日、10
8年9月27日、108年11月29日、109年1月31日等之準備程序筆錄,因聲請人旅居美國無法親自到庭,希能調取該等準備程序錄音以利瞭解審理過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之上訴人,而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敍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蘇姿月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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