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延收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延收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延收字第32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謝佳育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PHUONGHUUVINH( 芳友榮 )(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芳友榮)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08年9月19日108年度續收字第1205號裁定准予│││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現無護照及相關│││旅行文件,且尚未辦妥上開證件,有延長收容之必│││要。│││2.受收容人未經許可入國,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固於108年10月28日經司法機關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6款│││得不予收容情形,然本件強制驅逐出境處分仍有效存│││在,考量受收容人仍具有前開收容原因,且其係未經│││許可入國(偷渡),在我國並無固定住所、穩定之家│││庭關係,復無同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且限制出境處分隨刑事案件進行程度仍有變更│││之可能,為確保強制驅逐出境處分之執行,二者尚非│││全然無併存之可能,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仍有延長│││收容必要。│├───────┼───────────────────────┤│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