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劉美美 (Yu,MeiMeiLiu)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蔡錦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33元【計算式:(58㎡{8+50=58}×土地公告現值37,300元/㎡+系爭房屋現值190,800元)×應有部分1/3=784,7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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