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 姜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啟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