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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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智偉 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智偉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