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4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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