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018號)」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30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018號)」,顯係「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301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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