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炳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明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