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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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涂朝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郭糖王文興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王綉錦 即王文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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