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富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富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富加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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