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64號上訴人 王奕盛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賜 視同上訴人 吳成發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吳陳明緣 視同上訴人 王登財
王林慧美 (即 王瑞釧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瑞興 視同上訴人 王水赺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明鈿 視同上訴人 王林得春 (即 王新源 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清榮 視同上訴人 王水河 訴訟代理人 王碧蓮
王阿時 被上訴人 王義雄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應受補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提供補償金額」;關於「應提供補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受補償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張世展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