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柏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少上訴字第7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