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盛文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其中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1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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