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再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之事項有無誤寫(貴公司請求新臺幣(下同)「291,11」元,及其中97,712元自……,顯不合邏輯。)
二、請確認違約金有無重覆請求。
三、債務人王再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