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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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順鑫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被告 蔡淑君 被告 張豐邦 上列被告蔡淑君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1
3號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