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陳琪琮 被告 黃進興 被告 陳柏諭 被告 李清霖 被告 賴轍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易字第203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