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魏龍海 訴訟代理人 游龍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月2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登載於107年1月23日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23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九─NY─0000000││1│7000│││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