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毅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炎碾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22日103年度訴字第17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3,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