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林淑香 代理人 莊文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9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21日屆滿(原屆滿日為3月19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3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200│├──┼──────────┼───────┼──┼──┼──┤│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220│└──┴──────────┴───────┴──┴──┴──┘